武山县纪委监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单位网络安全,设备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安全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二条 与纪检监察内网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四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为确保单位网络安全、设备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网络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