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纪委监委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工作,严肃媒体采访接待纪律,准确客观反映单位工作实际,营造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充分尊重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有效地引导来访记者进行理性报道,做到善用、善待媒体。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对新闻采访接待工作统一管理,机关各室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条 建立记者来访登记报告制度。外来记者到县纪委监委采访时,须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验明其合法有效证件,再通知相关人员接受采访。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指的是在县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外的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或载入内部参考资料的消息、通讯、评论等文章、图像和音像。
第五条 积极做好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为记者采访创造良好条件,介绍情况 要慎重准确。如涉及到敏感问题,不宜宣传的,应当有礼貌谢绝。
第六条 外来记者拟对外刊发、播出的新闻作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审核并征求被采访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干部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有关县纪委监委或本部门的事项,不得利用互联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发布消息。
第八条 提升与媒体沟通能力。县纪委监委班子、各室负责人要加强与媒体的交流沟通。媒体记者来访要主动配合,了解来访意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正面回应。不准无故拒绝采访或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对因拒绝、阻挠采访造成负面影响 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整顿新闻宣传秩序。对外来记者借新闻采访之名,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相要挟,索要钱物、牟取私利的,冒充记者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的,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